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高*诉被告北京*限公司、平顶山*限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高*于200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高*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李*、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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