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台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禧*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王*、台州市*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台州市*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台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41元,减半收取4420.5元,由原告王*、台州市*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ΟΟ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