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汕头华*有限公司诉天津*公司、洛阳铜*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汕头华*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对该纠纷达成谅解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汕头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10元,减半收取9505元由原告汕*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