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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司与汕头华**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汕头华*有限公司诉天津*公司、洛阳铜*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汕头华*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对该纠纷达成谅解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汕头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10元,减半收取9505元由原告汕*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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