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河*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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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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