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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恒**限公司与北京美**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美*有限公司(简称美*公司)因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09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8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美*公司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家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美*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107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元,由上海恒*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74.23,减半收取287.12元,由北京美*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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