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究总院与被告中国*团公司、秦皇岛*展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究总院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团公司、秦皇岛*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00元,减半收取4350元,由中国建*究总院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ΟΟ九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