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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限公司诉中铁**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万*限公司诉被告中铁*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份有限公司及被告秦皇*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万*限公司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铁*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份有限公司及被告秦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北京万*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份有限公司及被告秦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四万一千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七万八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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