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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政诉广东**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政诉被告广东*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政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广东*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千五百元,原告李*申请免交,本院审查认为其免交申请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准予免交。

裁判日期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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