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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陶**昂公司诉宁波市镇海晓*提花塑料五金厂等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史*昂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镇海晓*提花塑料五金厂(简称晓*五金厂)、被告北*贸中心(简称智产中心)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被告晓*五金厂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09年8月19日裁定驳回被告晓*五金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晓*五金厂不服该裁定,向中华人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11月18日,中华人民*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本院关于驳回被告晓*五金厂管辖权异议的裁定。2010年3月9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邱*,被告晓*五金厂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智产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2010年3月30日,原告史*昂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史*昂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镇海晓*提花塑料五金厂、北京*贸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六千二百六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三千一百三十元,由原告*里*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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