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普兰**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红**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化*院有限公司、天津普兰*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限公司、北京红*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化*院有限公司、天津普兰*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化*院有限公司、天津普兰*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天津市化*院有限公司、天津普兰*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天津市化*院有限公司、天津普兰*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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