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蓝星化工新材**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诉山东东**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星化工新材*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诉被告山东东*限公司、山东东*有限公司、北京石*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星化工新材*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蓝星化工新材*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提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蓝星化工新材*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蓝星化工新材*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ΟΟ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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