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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天津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天津*有限公司及被告王*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天津*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45元,减半收取9772元,由原告天*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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