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天津*有限公司及被告王*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天津*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45元,减半收取9772元,由原告天*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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