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江诉被告天*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付*江于200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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