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邯*责任公司、中南*发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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