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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宏亿**有限公司、衡水**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宏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民法院(2008)石民五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四川宏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顾*,被上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郭*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家*民法院(2008)石民五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家*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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