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河北伟*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保定市*有限公司因侵犯专利权纠纷上诉一案,不服石家*民法院作出的(2010)石*五初宇第00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河北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上诉人保定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家*民法院(2010)石*五初宇第000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家*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