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三河福**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三河福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被上诉人*发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石家*民法院(2010)石民五初字第000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王*、河北伟*限公司因与三河福*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向石家*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河福*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变维建筑专利技术并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等。石家*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三河福*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首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被诉侵权行为销售、许诺销售等行为的实施地主要为北京市朝阳、通州等区,故本案应移送北京*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认为,本案系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辖权;三河福*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属河北省辖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河北省省*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三河福*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三河福*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三河福*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的主要理由为:一、原审裁定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二、石家*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是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首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即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本案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最*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地域管辖的请示》的复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石家*民法院应当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北京*人民法院审理。

王*及河北伟*有限公司答辩称,一、三河福*有限公司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在河北省三河市,石家*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二、北京*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涉案侵权房产位于河北省三河市,且售楼总部也在河北省三河市,销售地应是河北省三河市,因此北京*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退一步讲,即使三河福*有限公司还在北京市朝阳区、通州等地实施许可销售,该案也应当由先立案的石家*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王*及河北伟*有限公司首先在三河福*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就应当由先立案的石家*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正确,应当驳回三河福*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均具有管辖权。本案的被告三*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北省三河市,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作为河北省省会的石家*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即使如三河福*有限公司所称北京市为本案侵权行为地,原告选择向石家*民法院起诉亦无不当。因此,三河福*有限公司关于“石家*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北京*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