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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与邱**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邱*因与被上诉人邱*、原审被告邱*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民法院2009年8月16日作出的(2008)石民五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邱*及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邱*及委托代理人张*、原审被告邱*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家*民法院(2008)石民五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家*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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