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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集团公司与北京科**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集团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民法院2009年7月2日作出的(2009)石民五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术有限公司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应收4400元,由北京科*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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