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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李*因侵犯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石家*民法院2009年6月16日作出的(2009)石民五初字第001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原审法院受理原告河北农*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张*、李*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后,被告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所购买的喜洋洋农业机械是送货到门的产品,厂家提供合法的手续,该产品是否侵犯原告的专利,异议人一概不知;原告将不相关的被告张*、李*列为同一案诉讼,不符合诉的合并,依有关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此本案应由河南省*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经审查认为,异议人所购买的产品是否侵犯原告的专利需经实体审理才能确定;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石家*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王*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王*原审裁定,提出上诉。其上诉的主要理由为:1、其所购买的喜洋洋农业机械是霸州市开发区喜洋洋农业机械厂送货到门的产品,厂家提供合法的手续,该产品是否侵犯河北农*有限公司的专利,王*一概不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此,本案应由河南省*民法院管辖。2、河北农*有限公司将不相关的被告张*、李*列为同一案诉讼,不符合诉的合并。因此,本案应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河南省*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中,河北农*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了王*、张*、李*三个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王*、张*、李*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李*的住所地为“河北省霸州市”,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河北省石家庄市对本案有管辖权。王*关于“自己不知所购买的产品有合法手续,不知道该产品是否侵权,以及张*、李*与本案不相关”的上诉理由是要在实体审理过程中解决的问题,并不影响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原告河北农*有限公司就同一侵权事实起诉王*、张*、李*三被告,原审法院合并审理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当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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