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再审人黑龙江**造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赵**、一审被告于兆友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黑龙江*造有限公司(简称宁*司)为与被申请人赵*、一审被告于兆友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沈阳*民法院于2007年9月18日作出(2006)沈民四知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宁*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2007)辽民四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宁*司不服,向最*法院申请再审,最*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2008)民申字第30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案再审过程中,宁*司申请再审称:1、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产品四个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既不相同也不等同。2、原审判决判令宁*司支付赵*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3、当事人争议的专利权利要求1已于2008年6月3日被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1561号决定宣告无效,涉案专利权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被维持有效。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赵*辩称:本案申请再审人2008年向最*法院申请再审后,于2009年12月9日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经实际履行。

一审被告于兆友没有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再审查明,申请再审人宁*司对我院2008年1月9日作出的(2007)辽民四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12月9日与被申请人赵*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一)…(二)…(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执行期间达成的且已履行完毕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重新处分权利的行为,是一种新的合意,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再审对其合法性予以确认。鉴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的权利义务关系已履行完毕,本案的全部诉讼程序即应终结。

因案涉当事人在执行和解时没有签订协议,亦没有书面证据表明当事人因履行执行和解而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故本案不存在最*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情形。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