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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凤城**有限公司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凤城*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王*、侯*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申请人向本院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2008年5月27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张*撤回对被申请人凤城*有限公司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的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申请人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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