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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德**有限公司与安徽发**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德*有限公司与被告安*责任公司、宋*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赵*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徐*、吴*参加评议。被告安*责任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受理其要求宣告原告所持有的ZL200830015088.X号名称为“玻璃烟缸(G1016)”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申请,故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本院于2011年8月30日依法裁定中止本案审理。中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全部退回给原告安徽德*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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