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衡水子**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衡水子*有限公司(下称子*公司)因与张*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不服石家*民法院做出的(2009)石民五初字第001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异议人的住所地和经公证证明的侵权行为地均在河北省衡水市,即河北省省*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上诉人诉称

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主要上诉称:我们于2009年8月5日对张*廷诉我公司发明专利侵权一案,向石家*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于2009年10月24日收到石家*民法院(2009)石民五初字第00163号民事裁定书,对诉讼主体提出如下质疑:我们收到的诉状原告是一个姓名张*廷,石民五初字第00163号应诉通知书是另一人的名字张*,裁定书又是一个人的名字张*延。在本案中我们不知道原告是三个人还是一个人,我们不知道到底谁是原告,并且与事实严重不符,为此,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请求撤销(2009)石民五初字第00163号民事裁定书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张*未进行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子*公司上诉所提出的关于被上诉人的名字错误问题确实存在,但石家*民法院已于2009年10月25日出具(2009)石民五初字第00163号民事裁定,将“原告张*”补正为“张*”,且子*公司的上诉并非是针对本案的管辖权问题提出的,其请求驳回张*的诉讼请求属案件事实问题,与管辖异议无关。本案属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石家*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原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

综上,子*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