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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有限公司与王**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平顶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盾公司)、原审被告程*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民法院2009年5月6日作出的(2008)石民五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鲍*,被上*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国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家*民法院(2008)石民五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家*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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