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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与沈阳**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以下简称海湾公司)因与被上诉*有*(以下简称首安公司)、原审第三人沈阳*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民法院2009年4月23日作出的(2008)石民五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湾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曹*,被上诉人首安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庞*,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易*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而在原审开庭审理时,首安公司共有三个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庭审并在开庭笔录上签字,违反法定程序。且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家*民法院(2008)石民五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家*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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