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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与天津市**程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雷*华诉天津市*程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华于2008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谅解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8元,减半收取2039元由原告雷*负担。

裁判日期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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