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雷*华诉天津市*程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华于2008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谅解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8元,减半收取2039元由原告雷*负担。
裁判日期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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