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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易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佛山市南海*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案外人达成和解,故于200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被告天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本案相关的案外人达成和解而自愿申请撤销对被告天津*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审判长王*

裁判日期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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