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佛山市南海*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案外人达成和解,故于200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被告天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本案相关的案外人达成和解而自愿申请撤销对被告天津*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审判长王*
裁判日期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