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军诉被告王*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韩*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九月十日
朱**、大丰**制品厂与吴**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家港**有限公司与南通开**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蔡**与南通开**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张家港**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发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深圳万**有限公司与常州市**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王**与韩**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