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军诉被告王*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军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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