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大丰**制品厂与吴**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大丰*制品厂诉被告吴*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朱*、大丰*制品厂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大丰*制品厂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大丰*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大丰*制品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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