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大丰*制品厂诉被告吴*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朱*、大丰*制品厂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大丰*制品厂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大丰*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大丰*制品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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