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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车修理厂与谢*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盐城市*车修理厂、孟*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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