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更富诉被告无锡*有限公司、盐城高*建材商行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更富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蔡更富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更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35元,减半收取2917.5元,由原告蔡更富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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