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广东奥*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广东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广东奥*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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