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经济*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门*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汕头经济*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汕头经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汕头经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32元,减半收取7416元,由原告汕头*业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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