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开普公司与被*克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9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开普公司于2008年12月17日以尚需进一步补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西马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开普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开*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开普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