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强诉被告通济工具厂、通济村委、吴*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强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肖*按规定减半后负担人民币5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天长塑胶(苏**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长公司与常州**限公司(以下简称君炀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司与邱则有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百信医药同仁堂药店(下简称同仁堂药店与扬子**有限公司(下简称扬**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兴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司与江苏牛**限公司(以下简称牛牌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市**有限公司与苏州施**发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奇诉朱**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公司与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林冶金公司与丹阳**配件厂(以下简称利普配件厂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司与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