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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林冶金公司与丹阳**配件厂(以下简称利普配件厂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普配件厂诉被告成林冶金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利普配件厂于200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成林冶金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利普配件厂撤回对被告成林冶金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利普配件厂撤回对被告成林冶金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利普配件厂减半负担2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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