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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塑胶(苏**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长公司与常州**限公司(以下简称君炀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长公司诉被告君*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天长公司于2009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长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长塑胶(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天长塑胶(苏*限公司按规定减半后负担44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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