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长公司诉被告君*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天长公司于2009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长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长塑胶(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天长塑胶(苏*限公司按规定减半后负担44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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