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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有限公司与苏州施**发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施*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械有限公司、被告济南连发医用*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07年8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由于北京*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0日做出的(2008)一中行初字第1416号行政判决书认为,涉案专利号为ZL01244816.8的“一次性注式采血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需要对其从属权利要求或者从属于从属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重新做出评价。原告苏州施*发有限公司遂以涉案专利权属性质不稳定,待涉案专利权属性质稳定后再提起诉讼为由,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苏州施*发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施*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0元,减半收取3040元,由原告苏州*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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