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强诉被告宏*司、欧*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强以本案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0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肖*按规定减半后负担525元。财产保全费500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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