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司)与被告南*限公司、张*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吉*司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吉*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吉*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汕头经济**有限公司与海门**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深圳万**有限公司与江苏海**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家港**有限公司与南通致**有限公司、张**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薛*与方**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限公司与季**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大丰**制品厂与吴**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奥**有限公司与丁**侵犯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广东奥**有限公司与孙**侵犯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袁**与仝*侵犯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