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与被告环*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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