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南*织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蔡*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蔡*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80元减半收取4540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合计5540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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