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江苏省*有限公司举证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江苏绿*有限公司,本院依法追加江苏绿*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并通知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万*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