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罗*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江阴*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州罗*有限公司以与陈*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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