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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有限公司与南通**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家港*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家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家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汇鑫环保*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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