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罗*限公司、响水*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上海*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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