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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滨**民委员会与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强诉被告盐城市滨海县大套乡育才村民委员会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强于201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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