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限公司诉被告王*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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